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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香精是由食品用香料和/或热加工食品用香味料与食品用香精辅料组成的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调配混合物(只产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它含有或不含有食品用香精辅料。通常它们不直接用于消费,而是用于食品加工。
食品用香精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食品添加剂。 之前我国食用香精标准有QB/T1505-1992《食用香精》,2007年修订;GB10355-1989《食品添加剂乳化香精》,2006年修订和QB/T2640-2004《咸味食品香精》三个标准。 2007年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香料香精分技术委员会着手制定“食用香精”国家标准,该标准包含上述三个标准内容。“食用香精”国家标准报批稿曾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向国际上进行通报,原计划于2009年批准发布,但随之发布实施了新的《食品安全法》,食品用香精被纳入原卫生部管理。 GB3061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2014年4月29日发布,2014年11月1日实施。 本标准分5章,内容包括:范围、技术要求(包括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标签、其他、附录A食品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名单、附录B检验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范围:用于食品用香精。 该标准和QB/T2640-2004《咸味食品香精》对比做了如下修改:
本标准对标签提出要求 标签—按照GB29924《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进行标示,凡含有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的产品不测相对密度和折光指数,其产品标签的配料清单中应标示“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 对含有来自海产品成分的食品用香精应在产品标签上注明本产品含有海产品成分。 其他要求 根据工艺需要,食品用香精中可以使用GB2760中允许使用的着色剂、甜味剂和咖啡因,但加入的品种和添加量应与最终食品的要求相一致。 附录A规定了食品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名单。 附录B规定了检验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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