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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料和食用香精的定义及应用范围的差别

2014-10-17 08:03:48 来源:广州市旺香缘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浏览:170
内容提要:  调味品的定义:在饮食烹饪和食品加工中用于调和滋味,并具有去腥、除膻、解腻、增香、增鲜等作用的产品。
  食用香精的定义: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配制品(只产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可含也可不含食用香精辅料。
   详细内容 :

  调味品的定义:在饮食烹饪和食品加工中用于调和滋味,并具有去腥、除膻、解腻、增香、增鲜等作用的产品。

  食用香精的定义: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配制品(只产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可含也可不含食用香精辅料。

  显然,调味料不同于食用香精,食用香精是一种浓缩配制品,是用于食品中的特殊食品添加剂,通常不直接面对消费者,方便面、火腿肠、风味酱料、膨化食品等加工食品基本都会用食用香精。而调味料和方便面、火腿肠、风味酱料、膨化食品等食品一样,作为终端产品直接食用。

  2.生产许可和标识方面的区别

  据昆山香化协会沈辉秘书长介绍,调味料和食用香精在生产许可审核依据、标识、执行标准、许可证号表示方法、产品用途上有明显区别。

  1)生产许可审核依据不同。调味料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进行许可审查。而食用香精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进行审查,无实施细则。不过,二者的许可审查流程和内容基本相同,即书面材料审核→现场审核→产品抽样、封样送检→合格后发证。

  2)产品标识要求不同。调味料须按GB7718进行标识,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明确的范围和用量,且在配料表中须标示具体食品添加剂品名。而食用香精标签应符合QB/T4003标准,即配料中除甜味剂、着色剂须标示具体品名外,其他原料只须标示“食用香料和食用香精辅料”即可,食用香精中使用的各种食品添加剂、载体或溶剂无须标示具体名称,对香精中所用的食品添加剂不限用量和范围,在食品包装上须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3)执行标准不同。调味料除可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外,也可执行企业标准。而食用香精只能执行国家、行业标准或国家指定标准,不允许制订企业标准。

  4)生产许可证号及有效期不同。调味料生产许可证号以“QS”开头,有效期为3年。食用香精生产许可证号以“各省份的简称+XK”表示,有效期为5年。

  5)使用功能不同。调味料可直接食用,不限制使用范围和用量。食用香精常用于食品加工业,也不限制使用范围和用量,但不能直接消费。但食用香精是一种浓缩配制品,香气浓烈,如过量使用,反而使食品产生不良风味,是一种自我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3.生产许可审查中的根本区别

  某些调味料和食用香精在外观和加工工艺上的区别不明显,应从产品配料方面区分。除纯香辛料调味品外,其他复合调味料通常会加入一些食品添加剂(如色素、保水剂、乳化剂、甜味剂、抗氧化剂等),但其使用范围和用量有严格限制。而《食品用香精》(QB/T1505-2007)对各类食品添加剂在香精中的应用却不限用量和范围,几乎所有食品添加剂均可用于食用香精中,这是食用香精和调味料的根本区别。

  调味料和食用香精的生产许可审查模式有相似之处,但调味料有更具体的审查细则,二者还是有较多差异,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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