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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用香料香精行业亟待解决三大法规问题

2014-09-25 09:06:12 来源:广州市旺香缘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浏览:148
内容提要:  上海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杜世祥高级工程师是我国食用香料香精法规方面的资深专家,曾参与多项香料香精及食品添加剂的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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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杜世祥高级工程师是我国食用香料香精法规方面的资深专家,曾参与多项香料香精及食品添加剂的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他介绍说,食用香料香精是重要的食品添加剂,不仅占食品添加剂种类的绝大多数,还是决定食品风味的核心因素,该行业对整个食品行业的影响重大,应得到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

  目前,我国食用香料香精行业存在三个核心问题,严重困扰了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增加了增加政府监管成本和执法难度。这三个问题是:食用香料生产需要一品一证的问题;2.产品分包装的问题;3.过保质期香原料的复检问题。

  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开始施行,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配套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自2010年9月1日起,替代原《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5〕45号)和《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质检食监〔2008〕297号)。在执行新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过程中,在食用香料香精行业引发了以上的新问题。

  客观地说,后者由质检总局领导、委托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主导起草,广泛听取了专业研究院所、香料香精生产企业和国际十大香料香精公司在华的法规管理人员的意见,是全行业集体智慧的结晶,比较切合行业实际,执行起来较顺畅。而前者的某些内容与行业实际脱节,违背食用香料本身特点,引起了很多管理上的矛盾,甚至导致政府管理成本的增加和管理上的困局,严重影响食用香料香精工业的健康发展。

  食用香料香精三大问题的由来

  据上海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杜世祥高工介绍,食用香料香精有其独特性质,与一般的食品添加剂并不完全相同。

  1.食用香料品种繁多,大多天然存在于食物中。从各类食物中已发现的风味物质达1万余种,且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和分析技术的进步,新的食用香料还会大量涌现。由于用量和经济的原因,目前全球允许使用的食用香料约3000余种,其允许使用的数目每年还在快速增长。

  2.食用香料同系物众多。同系物是指结构上完全类似的系列产物。如一个食品中含乙醇、丙醇和丁醇,同时含乙酸、丙酸和丁酸,那它很可能同时含有9种酯类,这9种酯类在结构上只有微细差别,香味上也有微细差别,但它们一个都不能缺少,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就构不成某一食品和谐的特征风味。因它们是同系物,往往从一个或几个化合物的毒理学资料,就可推断其他同系物的毒理学性质,不必对每个同系物都试验。

  3.食用香料用量极低。目前使用的食用香料虽已达3000余种,但除个别用量较大外,绝大多数(>80%)用量在ppm级,甚至于ppb级。众所周知,评价一个化合物是否安全,一个重要因素是暴露量。用量很小的化合物的急性口服毒性很大,也不一定有害。食用香料在食品中的用量大多小于其天然存在量。即使人们不吃含食用香精的食品,也天天在吃天然存在的食用香料。

  4.食用香料是一种自我限量的食品添加剂。因食品的风味浓淡要适度才能为消费者接受,过量使用香精的食品是无人消费的,尽管其营养价值可能很高。人们不必像关心食品防腐剂、色素等那样来担心食用香精的超量使用问题。

  欧美管理食用香料香精的成熟办法

  上海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杜世祥高工认为,在食用香料香精管理方面,我国可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在美国,由美国食用香料与提取物制造者协会(FEMA)评估食用香味物质的安全性,向公众公布,并向美国FDA提交评估信息。

  欧洲大多数国家采用国际食用香味物质工业组织(IOFI)的规定,对食用香料的立法和管理不是靠政府而是靠行业组织,以行业自律为主,食用香料香精的安全性实行行业负责制。一个企业违规生产的行为一旦被揭露,就会受到欧洲香料香精行业协会(EFFA)的查处,严重的会倾家荡产。

  日本1947年由厚生省公布食品卫生法,并对食品中所用化学品有了认定制度。日本对天然香料采用否定表形式管理,而对合成香料才一一列出名单,并规定质量规格,但有案可查的食用香料不足100种(氨基酸、酸味剂除外)。对否定表之外的物质,日本采用同系物类推的方法评价安全性。因日本国内食用香精市场有限,许多香精以外销为主,这部分香精执行的是进口国的法规。日本倾向接受IOFI和JECFA的规定,其食用香料法规已逐步国际化。

  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的CAC(食品法典委员会)下设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对食品添加剂安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世界最高权威。食用香料有上述特点,其安全评价方法与其他大宗食品添加剂不同。由于食用香料品种太多,从人力物力上来说,不可能不计成本对每种食用香料开展安全性评价。实践证明,可根据用量和从分子结构上可能预见的毒性等来确定优先评价的次序。至今,只评价了约900种食用香料,从评价结果看,更证明美国FEMAGRAS(GRAS:一般公认安全)的管理方法是正确和科学的。

  三个问题引发的矛盾和建议

  上海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杜世祥高工等专家认为,我国食用香料香精行业存在的三大问题,已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必须尽快解决。为解决这些问题,专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于生产许可问题。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香料的管理制度来看,在生产方面,没有哪个国家采用我国现行的一品一标准一许可证的高成本管理模式。这样做根本没必要,也无法操作。在食用香料行业,我国现只有国标、行标和原卫生部指定标准共152个,仅占可使用食用香料品种1872种的5%,仍有95%的香料品种按目前管理办法无法办理生产许可证。

  食用香精企业仅靠152个有标准的食用香料,根本无法配制出琳琅满目、不同用途、不同香气的食用香精,但我国的食品工业不可能不用香精,这就造成食用香料香精行业整体处于一个带病运行的状态,要深究起来,所有食用香精企业都会存在违法使用质量合格、但无证生产的食用香料。一旦政府部门对此全面查处,则将摧毁我国的食用香精行业,影响这个行业几十万从业人员的就业。建议尽快修订食用香料管理制度。

  关于分包装问题。

  食用香料品种繁多、用量极低,绝大多数用量在ppm级,甚至ppb级。食用香精企业在采购食用香料时,只能根据配方要求采购所需数量。但国内外食用香料生产商缘于成本等因素,很少生产小包装产品。

  质检办食监函[2011]1028号“关于食品添加剂有关分包装问题的复函”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企业(包括分装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销售和使用。对食品添加剂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应根据“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对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卫生部指定的标准执行”。该文明确食用香料可分包装;但质监部门把食用香料的分包装等同于生产,要求分包装企业按食品添加剂生产规定和条件办理许可证,而对根据原《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质检食监〔2008〕297号)规定办好的食用香料分装许可证,不准企业延续使用或重新办理。通则明确可以分装,但企业实际执行起来却无路可走。

  不管是食用香料生产还是分包装企业,都面临因标准严重缺失而无法办证的困局,即便是有标准的152个食用香料品种,如按生产的方式进行分装,要求原料必须经化学或物理过程,则香料的规格、品质一定会变化,而香料最核心的香气肯定会改变,没有香精企业会接受这种分装后的产品,这等于是把分装的路子彻底堵死。

  据悉,7月15日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八次主任会议通过了“食品用香料通则”国家标准,有望解决标准严重缺失的问题,但这还有个过程,解决眼前企业面临的困境已刻不容缓。杜世祥高工建议,鉴于分包装的特殊性,对食用香料分包装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也应与一般的生产企业有所不同。在新政策出台前,先沿用《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对之前已取得分包装生产许可的企业加强管理,以保证食用香精企业有小包装食用香料可采购和使用,避免不必要的浪费,节约资源。

  关于允许食用香料复检及合法使用的意见。

  食用香料是食用香精的原料,一般配制成香精后,添加到食品中,而不直接用于食品中,更不会直接卖给消费者。香料(尤其是合成香料)一般都是化学品,不含任何营养成分、不会受到微生物污染,化学稳定性很高。有些香料如醇类、酸类、脂类等保质期为一年,实际上,三、五年后也不会变质。有些品种在储运过程中会发生香气、色泽、酸值等微量变化,这些变化可通过感观、理化检验加以鉴别,但不会发生安全性变化。允许食用香料复检及合法使用,是国际上食用香料香精行业的通用做法,食品香料香精工业国际组织(IOFI)对此做了专门规定,我国也应和国际接轨,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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